最近五億高中生墜樓案鬧得沸沸揚揚,其中讓普羅大眾感到無比驚嚇的部分,無非是該名高中生竟是母親與爺爺亂倫而生下的孩子,在感嘆此等人倫悲劇的同時,我們也想要跟大家介紹一下,在民法上對於父母、子女關係是如何認定的,畢竟家庭關係是社會中重要的一環,萬萬不可隨意亂套?
首先,民法上將子女區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白話來說,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的子女,就會被認為是婚生子女,舉例而言:甲男與乙女在112年1月1日結婚,113年1月1日離婚,而乙女在113年2月1日時生下小孩丙女的話,丙女依照民法第1062條第1項回溯推定(出生嗣回溯181天到302天),仍舊會被認定為甲男與乙女的婚生子女喔!這樣就算甲男乙女已經離婚,在丙女報戶口時,戶政人員依舊會把甲男直接登記為丙女的生父,而甲男也不需要再經過其他的法律程序去認定他跟小孩丙女間的關係。
至於非婚生子女的部分就相對比較複雜啦!如果是先懷孕再結婚,也就是俗稱的先上車後補票的情況,這時候就會落到民法第1064條準正的規定,只要生父生母之後結婚,那小孩也會自動變成婚生子女喔。但實務上更常遇到的爭議狀況是小孩出生後生父母也還沒結婚,或是小孩是生父生母外遇所生的(俗稱的私生子),這種情況因為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的問題,就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去釐清小孩與父親的關係(生母通常是可以確定的,所以不會有問題),以下我們就分門別類地來介紹吧。
(一) 小孩出生時生父母尚未結婚:
如果生父願意的話,可以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直接「認領」,這樣就可以 將其登記為小孩的父親了。當然,如果生父並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但卻有 實際扶養的行為,例如每個月給扶養費、照顧小孩等等,這樣也算是認領喔! 附帶一提,如果認領的並不是真正自己的子女(不具有真實血統關聯)時,依 照通說的見解,此時的認領是無效的,所以認領是僅限於擁有真正血緣關係 的人之間喔,如果不具血統關聯,那就是要走到收養制度了。
(二) 小孩是生父外遇所生的:
除了可以遵循上述的方式外,如果生父不願意認領的話,未成年子女、生母、 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向生父或其繼承人、社福機關、檢察官等人,提起強制認 領之請求。
(三) 小孩是生母外遇所生的:
此種情況下,原則上該名未成年子女會被推定為與生母配偶的婚生子女,除 非生母特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小孩並非配偶所生(如 DNA鑑定報告),才可以讓小孩「認祖歸宗」。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為了 避免家庭關係動盪,是禁止小孩的生父主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也同樣不 能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喔),直白的講,既然生父都是小王了,當然 不能准許他繼續破壞他人的家庭囉。
再來,討論到一個常常被一般人跟「認領」混淆的制度--「收養」,收養是指讓並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透過法律上的制度擬制雙方有親子關係。相較於前述的認領與準正,收養是必須要經過法院審理的程序,而且近年來隨著保障兒童利益的思想愈發盛行,收養程序也逐漸變得嚴格,所以在此工商一下,如果要辦理收養的話還是須要找間法律事務所來協助?
回歸正題,收養除了收養方與被收養方雙方同意外,無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也都要經過其親生父母的同意(法條用字是本生父母),再者,收養者必須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以上,但在夫妻共同收養的情況下,只要夫妻一方大20歲,另外一方大被收養者16歲即可。最後,民法第1073-1條有禁止近親收養,與禁止輩分不相當的限制,具體而言,如果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含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或是旁系血親六等親內、旁系姻親五等親內且輩分不相當,就也不能收養。這就讓我們不禁感到疑惑,就五億高中生案,諸多媒體都表示該名高中生已經被祖父(也就是親生父親)所收養,但看起來這樣的條件是是不可能通過法院審理的收養程序的,所以這部分究竟雙方有無辦理收養呢?就讓我們靜待媒體繼續釐清這樁事件的來龍去脈?
最後,提到親生父親到底可不可以透過收養程序去規避認領呢?
過去有學者認為為了避免非婚生子女的不良名聲,應該要容許親生父親收養小孩,但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會認為除非親生父親無法依照婚生否認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方式,令小孩成為自己的婚生子女(複習一下剛剛講的,小王是不能主動提起婚生否認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喔),這種情況才可以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否則原則上都不應准許,畢竟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