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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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

自首: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負責管理的公務員(例如:檢察官、員警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自首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投案: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身份,或已知犯人身份時後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罰。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自白:指犯罪行為人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承認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行為。

至於犯罪行為人對於行為的法律上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等等)就算有所爭執也沒關係,仍算是自白(這部分與自首是相同的)。

認罪的時間點同樣是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不過認罪比自白更進一步的地方在於,認罪不僅是對於自己的行為全部坦白陳述,也承認自己的作為構成犯罪,願意接受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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