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認為「做愛」是夫妻的義務,但事實並非如此,離婚律師分享了十點可能會讓你很「意外」的家庭相關法律?
「關於家庭的法律」
第一、「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履行同居義務的意思是:夫妻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第二、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還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的責任,所以別拿生活費要脅另一半,他是可以直接去法院提告的;
第三、百年好合,難以期待,但「個性不合」,卻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必須要是婚姻「破綻」的程度已經到一般人無法忍受,而且過失在對方才有可能。
第四、夫妻結婚以後,所存下來的錢或買的不動產,不管誰付貸款誰付生活費,最後原則上都要分配對方一半,律師表示:在結婚期間要盡量花錢才對;
第五、「他會為我而改的」,這句話是高估了自己,低估了別人,律師解釋說:「媽祖婆」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當的。他打你一次,就會打你一百次。你想救他,但是我擔心你會先死。
第六、一年將近有55,000對夫妻離婚,離婚率最高的縣市是在花蓮,其次是台東;最低是金門,其次是彰化,而台北市的離婚率,竟然是全國倒數第三,可見「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句話或許有部分的道理」;
第七、小孩的「姓氏」不是當然跟爸爸,如果兩個人沒有共識,那就是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第八、小孩不會「說謊」,不見得如此?當夫妻有嚴重衝突的時候,小孩很容易會有「雙重」忠誠的議題,很容易在爸媽面前有「見人說人話」的情況。所以,不要相信:「媽媽,你們離婚以後我想跟你一起住」這句話,說不定他在爸爸面前也這麼說;
第九、法院判斷小孩「監護權」要給誰,跟爸媽是不是有錢,其實沒有直接關聯性,誰的「錢」賺得越多,給對方的扶養費就越高。
第十、「幼年從母,並不是法院在判斷離婚時,小孩會交給誰的重要依據」,小孩住在誰家,其實反而是法院看重的焦點。
最後,律師提到:如果有「預感」以後會離婚,千萬不要住在對方家裡,不過,結婚就已經有預感會離婚的人,還是不要結婚比較省事。想要一輩子戀愛,就不要結婚。
婚姻,是讓人好好一起過生活,不是讓人延續「戀愛」狀態用的。當然,失敗的婚姻,反而讓人很難過生活就是了。
雖然戀愛不是必修學分,每段感情的經歷,都是人生成長的養分,從過程中學習兩性關係的相處,將會讓感情走得更長久。
歡迎來和小畢研究「戀愛學分」這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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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時代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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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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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