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可以分成三種情況討論:
一: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失業給付為18,180元〔30,300X60%〕,加上打工收入10,000元,總額為28,18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為24,240元〔30,300X80%〕,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為3,940元〔28,180-24,240〕,扣除之後失業給付可領取14,240元〔18,180-3,940〕
三:失業期間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總額「低於」基本工資,不用扣除失業給付。
保險是以最小錢換取最大保障才是,當然我們不願意遇到出險,如果保險只是想要把錢付出去的錢拿回來的話,就不是保險定義的所在。
歡迎來和小畢研究「法律與保險」這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