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停車管理,得於下列法定禁止停車地點加強設置禁停標線:
1、橋樑、隧道劃設禁停紅線者,以全段劃設為原則。
2、在交叉路口〔包含巷道〕10公尺處劃設禁停紅線者,依路口轉彎處之固定建築物外延伸線交叉頂點起算二邊各10公尺;道路週邊無固定建築物,則按道路邊線延伸之交會點起算二邊各10公尺。
3、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依頭尾二端站牌往外各延伸10公尺。
4、消防栓5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依消防栓左右各延伸2.5公尺。
5、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得於出入口左右兩側各延伸5公尺。
為維持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於公共出入口、巷道辦理禁停標線繪設之原則:
01、公寓、大樓行人出入口基於行人通行之考量,得依出入口範圍設置禁停紅線。
02、學校(含合法立案幼稚園、不含補習班)出入口禁停紅線劃設方式,有車輛出入者得向左右各延伸3公尺,無車輛出入者大門等寬設置。
03、車站行人出入口得依個案方式處理;市場出入口得依出入口範圍設置禁停紅線,繪設長度依現況決定。
04、醫院、診所出入口禁停紅線劃設方式,有車輛出入者得向左右各延伸3公尺,無車輛出入者大門等寬設置,如有復健等特殊臨停上下車需求者,得改設置禁停黃線。
05、依法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得於左右兩側各延伸3公尺禁停紅線,出入口位於6公尺以下巷道內者,經對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於對面路緣設置等長之禁停紅線;住宅車庫依本局「民眾申請住宅車庫出入口前塗銷停車位並劃設禁停紅線應備文件及程序」辦理。
06、無障礙坡道及公園行人出入口得依其出口長度設置禁停紅線。
07、汽、機車修理業、買賣業大門出入口得依其寬度設置禁停紅線。
08、建築工地出入口及周邊申請劃設禁停紅線者,依「特別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09.旅館業出入口,除位於法定禁止停車地點外,如有旅客住宿臨停上下車需求者,得設置禁停黃線。
10.巷道內如需單側設置禁停標線者,則以「路燈對側」設置為原則,當地多數居民共識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