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寄過後,房客依然賴著不走,房東要如何處理?到警察局備案,但警察先生說不處理這些事,所以不給我們備案,這是許多房東棘手的事?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按照法律,要先拖2個月,然後上法院再拖6個月,真是一場夢魘阿?
還不搬走?動用公權力進行強制執行
1、找鄰長、里長及管區警員陪同作公正第三方在場作證明,比較不會產生爭議,只要站在門口看一下屋內有沒有淨空就好,假設已經淨空,建議入內看看房屋是否有被破壞的情況並拍照存證,但若是還沒清空,建議最好不要走進屋內巡視(除非聞到可疑的惡臭味),否則將來還是會有房客誣賴東西掉了要你賠的疑慮。
2、接著向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具狀提出「民事訴訟」,在法院大樓通常會放一本訴狀書寫範例的書可以翻閱參考,有些也有法律志工櫃台可以詢問,訴狀內容大致就是寫:我某A要求某人B返還房屋,並且要求對方給付先前欠繳的租金。假設房東當初有讓房客設戶籍、登記公司,提告的時候記得也要寫明要求對方必須遷戶口、變更或取消公司登記,這樣的訴訟通常判決下來還蠻快。對房客的部分是提起返還租賃物之訴訟,再一併請求房客返還逾期未繳租金,如果查證房客還有破壞房屋的情形,可以同時向房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過侵權損害的部份有個前提是當初訂約時合約有附屋內狀況照片,可用出租前的屋內照片,比對返還房屋後的屋內狀況做舉證。
3、一旦取得法院判你勝訴的判決後,就能再進一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要讓對方遷出你的房子,也要到這個階段法院才會指派警察,動用公權力強迫對方依照判決內容搬離。
在簽租約的時候是最最關鍵的時候,千萬不要懶惰、或是不好意思,只要把「必殺技」補寫在合約後,保證惡房客望風披靡?
1、第一條:乙方租金以匯款方式為之,房東不需到房客處收取租金,匯款銀行及帳號如下:
2、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如乙方積欠租金超過〔含〕兩個月,本租約自動終止,甲方可任意進入該出租房屋,更換門鎖,不需乙方同意,不須知會乙方,屋內所有留置物品皆以廢棄物論,甲方可任意處置並向乙方追討廢物處理費。
3、第三條:合約期滿,如雙方同意續約,需另訂書面契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不定期租賃。
4、第四條:雙方同意本租約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桃園地方法院
第一條;規定了租金的給付方式,證據保存容易,房客不能以房東沒來收租金,或外出剛好沒遇到房東等等理由來對抗房東。
第二條;除了黑道以外,所有房客均須臣服於此條文之下,專斬不繳租金又賴著不走的房客。
第三條;是要排除因房東的不小心,或房客的故意導致定期租約變為不定期租約;在不定期租約下,只要房客繳交一定的租金,房東幾乎完全無法取回房子。
第四條;請寫下離您最近的法院,以免舟車勞頓之苦,要勞頓也讓惡房客去勞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