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稽徵機關在選案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下列14種,重點如下:
01、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02、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25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03、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300萬以上者。〔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04、主管機關蒐集房屋貸款資料,瞭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通常此部份須具贈與稅起徵的金額才列入。
05、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5年未從事農業耕作5年以上。
06、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
07、當年度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
08、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10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
09、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屋者。
10、未滿25歲但在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元,25歲以上到30歲之間存款金額超過1000萬者。
11、特定人士或知名的演藝人員。
12、假交易真贈與之情況,如:贈予公設地予子女再用現金買回等。
13、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
14、購買外幣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