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房屋的買賣契約中會載有「現況交屋」的條款,表示買方同意以房屋目前的狀態來交屋,目的是賣方為了杜絕雙方日後因為房屋的瑕疵而產生法律糾紛。
但是,法院的實務見解通常認為:如果要以「現況交屋」來免除賣方對於房屋出現瑕疵的相關責任,必須要明確將瑕疵的具體狀況記載於契約中,讓買方對於屋況完全瞭解,若賣方單以「買方均已詳細審視並充分知悉本屋相關情形,賣方依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抽象的內容排除相關民事責任,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
所以為了避免發生買賣房屋的糾紛,最好的方法還是具體明確地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載明於契約中。例如:房屋現有傾斜瑕疵之狀況,已折讓屋款50萬元,日後買方不得再以房屋傾斜為由向賣方請求賠償。這樣才能將買賣中古屋的風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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