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問題:某上市櫃公司,因該公司無訂單,要求員工至其「子公司」支援,或選擇改放「無薪假」,是否適法?
這問題要分成兩個部份來看,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到其子公司支援嗎?雇主可以放員工無薪假嗎?
第一部份,其實就是雇主與員工約定的工作內容問題,如果勞動契約已經明定員工的工作內容、地點等,那麼雇主自然不能「單方面」要求員工更改工作內容,且如果工作地點變更,也必須要有合理的交通協助?
第二部份,如果是公司沒訂單,那停工是屬於「經營風險」,不可歸咎於勞工。因此雇主不能單方面放員工無薪假?這個狀況下,無薪假必須要「員工」同意,經過「勞資會議」後才能實施,並且必須通報各地勞工局。
所以結論是:
一、雇主不能單方面要求你到其他子公司(不同營登)支援,除非你同意
二、雇主也不能單方面要你放無薪假,除非你同意
對勞工來說,你可以都不同意,如果雇主直接停工不發薪,你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並要求資遣,並發回積欠薪資
對雇主來說,如果員工不願意配合雇主的暫調、無薪假措施。雇主能做的,要嘛就是讓員工在原崗位繼續領薪但沒工作可做?或是以勞基法第11條,業務緊縮來「資遣」員工。